回复内容:
价格调节基金是市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专项基金,其目的是为了扶持主要副食品生产,增加有效供给,稳定市场、平抑物价,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价格宏观调控体系。
征收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七条 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08】34号)
凡在淮北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劳动服务的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均应缴纳价格调节基金。不同行业,按不同标准征收。
征收标准:
1、工业(含煤炭行业)、商业、运输、建筑、邮电、通信、外贸等企业,按销售(服务)收入的1‰征收。(不缴纳增值税的企业,由市地税局代征;缴纳增值税的企业,由市国税局代征)。
2、餐饮业、旅游业,按营业收入的1%征收。宾馆、旅社、招待所(含外地所设),一律按实住床位日价外征收。每床日价100元(含100元)以上的,按每日5元征收;每床日价60元至100元(含60元)的,按每日3元征收;每床日价不足60元的,按每日1元征收。由市地税局代征。
3、房地产开发企业,按销售额的3‰征收。由市地税局代征。
4、国有土地按出让金总额1 ‰向土地使用方征收。
5、营业性歌厅、洗浴等休闲娱乐场所按营业面积征收。200平方米以下,每月征收100元; 200平方米至500平方米,每月征收200元; 500平方米以上,每月征收400元。由市地税局代征。
6、从事商贸经营、车辆修理、车辆冲洗、各类装潢等私营企业,按营业收入的1‰征收;个体工商户,每户每月征收5元。(不缴纳增值税的,由市地税局代征;缴纳增值税的,由市国税局代征)。
7、从事营运的运输行业及个体客货车辆,实行定额征收。客车(包括中巴)每座每月征收1元;货车每吨位每月征收3元;出租车每辆每月征收10元。由运管处代征。
8、金融系统(含非银行金融机构),按营业收入的3‰征收。由市地税局代征。
9、各类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及交易所,按收入的1%征收。由市地税局代征。
10、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按收费总额的1%收取。物价局征收。
11、征收自来水价格调节基金,工业用水每吨收2分;经营性用水每吨收3分;居民生活用水免征。 部门:基金科 答复时间:2010-01-21 15: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