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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热点咨询问题(2016年6月)
发布时间: 2016-07-08 信息来源: 纳税服务科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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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热点(6月)

 

一、临时占用耕地如何纳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的规定: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农业用地),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另外,超过2年未恢复土地原状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

二、问:对政府性基金有没有最新的政策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的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三、问:个人出租门面房,房产税如何缴纳?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的规定: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另外,为方便纳税人办税,地税机关继续受理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

四、问:个人转让房屋时,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的有关规定: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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