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热点(7月)
一、个人取得政府部门发放的奖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因在各行各类作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其奖金来源于何处,均不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免税奖金范畴,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国税函[1998]293号《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二、问:2016年5月1日前,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是否还可以使用?
答: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三、问:缴销发票需要带哪些资料?
答:需报送的资料有:《发票领用簿》、需缴销的发票。纳税人可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该项业务,对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即时办结。
政策依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