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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热点咨询问题(2016年8月)
发布时间: 2016-09-08 信息来源: 纳税服务科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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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热点(8月)

一、问:物业公司的管理用房是开发商提供的,归全体业主共有,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我市依照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

二、问:未取得房产证是否缴纳房产税?

答: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未确定及租赁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因此不论是否取得房产证,若属于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均应按税法规定缴纳房产税。

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1986]90号)

三、问:营改增后,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此项业务暂由地方税务局办理。

政策依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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