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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热点咨询问题(2016年9月)
发布时间: 2016-10-12 信息来源: 纳税服务科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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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热点(9

一、问:房产证和契税完税证明时间不一致,如何确定购房时间

答: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72号)

二、问:在房产证上加上妻子的名字,需要缴纳契税吗?

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

三、问:购房人办理退房的,契税怎么处理?

答: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购房者应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之前缴纳契税。对交易双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由于各种原因最终未能完成交易的,如购房者已按规定缴纳契税,在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对其已纳契税款应予以退还。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应退还已征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6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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