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规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促进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
二、起草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
三、时间安排
基于我省税务师税务所行政登记总体工作量和工作进度考虑,本公告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基础上,将我省需进行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分三种类型予以明确登记时限:
(一)2017年9月1日以后办理商事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31号,以下简称《登记规程》)应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注税中心”)提交资料,办理行政登记。
(二)2015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取消税务师事务所行政审批之后至2017年8月31日《登记规程》实施之前,办理商事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应自2017年9月1日至10月15日,按照《登记规程》规定,向省注税中心提交资料,办理行政登记。
(三)2015年5月前已经行政审批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应自2017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按照《登记规程》规定,向省注税中心提交资料,办理行政登记手续,换发《登记证书》。
四、施行日期
本公告属于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配套实施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因此施行日期需要保持一致,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五、公平竞争审查
本公告已经公平竞争审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若干事项的公告